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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议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草案)

2018-3-24

新华社济南3月24日电(记者滕军伟)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山东将对古树名木分三级认定、保护。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山东省将对古树名木分三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

  针对在古树名木上随意刻字或者折树枝现象,《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确定,在古树名木上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要求,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还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根据保护级别、捐资数额、地理位置等情况,可以约定捐资人、认养人在一定期限内署名、冠名并进行相应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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