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登记在册古树名木近4000棵
2012年版《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修改意见,截止时间7月5日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叶珊)我市于2007年制定实施《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对该《办法》作了修改,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昨日透露,市林业局计划向市政府申请将该2012年版《办法》延期,从现在起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各界人士可登录市林业局官方网站查看该《办法》。如对该《办法》有修改意见的,请于7月5日前发送至邮箱dglyjlwb@163.com。
目前登记在册古树名木近4000棵
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据市林业局统计,我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近4000棵,它们都有“身份证”,受到法律的保护。树龄最长的是位于企石的千年秋枫,约1000多岁。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实施10年来,市民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加强了,人为破坏古树名木的现象大大减少。
损害古树名木将视情节追责
记者翻阅2012年版《办法》中关于禁止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内容。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
在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米内埋设地下管线;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倚树搭棚;刻划、钉钉、拴绳挂物;其他损害行为。
该《办法》规定,造成古树名木严重受损甚至死亡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当事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