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金德意表示,无论是否搬迁,对古树名木都应尽量选择原地保护,其保护范围通常为树冠垂直投影区及垂直投影区以外5米区域。若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保护古树名木。
金德意向记者介绍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记者也发现《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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