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讲坛
山东立法保护古树名木 单位个人认养可享署名权
时间:2018-3-24

3月23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确定分三级大力保护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木和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

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有很高的自然、社会、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公益性和不可再生性,被誉为“活的文物”“绿色的化石”。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山东确定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认定、保护,并对土壤改良、灌溉排水、有害生物防治、防腐与树洞处理、抢救复壮以及保护设施建设等作出统一规定。其中,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

保护不是原地不动,山东确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这些情况包括,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和复壮、养护费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为扩大社会参与度,山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根据保护级别、捐资数额、地理位置等情况,可以约定捐资人、认养人在一定期限内署名、冠名并进行相应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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